
因丙烯酰胺在《高毒物品目录》内,检查人员提出要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但该化学品纯品为晶体,现场使用的为50%水溶液难挥发,市场也没有对应的探测器。GB/T 50493也没提物料挥发性(饱和蒸气压)的概念,面对此情况该怎么办?
涉及丙烯酰胺作业场所要设有毒气体报警器吗?
丙烯酰胺在高毒物品目录里,检查人员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并无不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要求的监测方法: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方法-溶液采集-气相色谱法。企业可据此灵活运用,以达到现场监测之目的。
丙烯酰胺在高毒物品目录(2003 年版)序号6;
查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可得知其GHS危险性类别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急性毒性-经皮,类别4;急性毒性-吸入,类别4;其在50%水溶液时饱和蒸气压(kPa)为0.21(84.5℃);
查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2015版),其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
查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条文说明2以及中石化自控设计技术中心站和全国化工自控设计技术中心站发布的《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研讨会议纪要。
判断是否设置有毒气体检测仪:
(1)辨识该化学品是否列入《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2)如未列入该目录,应辨识是否属于GB 30000.1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
(3)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危险性类别分类。
不同意见:把丙烯酰胺列为需要有毒气体检测对象,是不正确的。
丙烯酰胺的物态为固体或水溶液,在正常储存条件下不会成为气体。
GB/T 50493-2019的适用对象是可燃和有毒气体或蒸汽(包括会产生气体的物质),其研讨会议纪要“《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42号中所列的54种气体或蒸气” ,这句话不严谨。
高毒物品目录中一共有54种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固体(有不挥发的),当然不会有“54种气体或蒸气” 。
另外,空气中的丙烯酰胺,用水吸收后,用气相色谱仪测试,这正好说明丙烯酰胺在正常条件下不会挥发,样品进入气相色谱仪后,通过加热变成气体,才能测试。而且空气中的丙烯酰胺不是以气体形式存在,而是微粒。
所以不能以气相色谱仪检测来判断丙烯酰胺是气体或蒸汽。GB/T 50493-2019标准正文2.0.2 及条文说明,明确了《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气体或蒸汽(不是该目录中的所有54种物质)是有毒气体,才需要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
本文若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欢迎评论区留言,分享经验,共同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