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比 GB12358-2024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用技术要求


身处各类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可是安全防线的关键一环。你是否了解,就在2024年11月28日,守护我们安全的《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通用技术要求》全新升级为GB 12358-2024,并且将在 2025年6月1日正式接手安全大任,把GB12358-2006取而代之。

这次更新可不只是简单的数字变换,背后藏着海量关键改动!这些复杂又关键的变化,直接关乎作业场所的安全系数。想知道究竟哪些细节被改写,又会给日常作业安全保障带来什么影响吗?快跟着一起深度解读!转发此文,后台领取GB 1235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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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使用单位,需注意哪些?

1.分类

2.增加了泵吸报警器的要求:

5.2.1.10 泵吸式仪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a)在仪器标注的最大采气距离和流量条件下,通过采气管采气时间不大于30s;

b)具备气路故障报警功能。

3.增加了无线通信要求:

无线通信功能的仪器符合以下要求。

a)仪器的无线通信应符合公用网、企业专网、短距离互联网络的协议标准和网络安全标准要求;

应支持确定性传输和时间同步。

b)在正常环境条件且无线网络稳定可靠的情况下应连续运行21d,并保持无线通信正常。

c)仪器指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有无线通信工作状态指示和故障指示。

正常通信条件下无线通信工作状态指示点亮,通信故障条件下故障状态指示点亮。

仪器发生通信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运行和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的声或光故障信号,故障信号保持到无线通信模块被复位或故障被消除。

d)仪器用于爆炸性环境时,应符合GB/T 3836.1电磁辐射源功率和能量安全限值的要求。

4.增加了功能安全要求:

5.4.1 固定式仪器应至少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a)具备输出信号的开路、短路等故障提醒功能。

b)具备探测部件的开路、短路等诊断功能。当出现影响仪器正常工作的情况时,进行明显的故障指示。

c)具备指示灯、按键、显示屏等故障时不影响正常气体浓度信号输出的功能。

d)具有正常、故障、预热、报警等状态的不同信号输出。

e)具备报警、故障等日志存储及导出功能。

5.4.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和储存设施使用的固定式仪器,经过安全完整等级(SIL)评估后确定有SIL要求时,应符合GB/T 20438.1、GB/T 20438.2和GB/T 20438.3的功能安全要求。

5.增加了定期检验要求:

11.4.2 定期检验周期应不超过3年。

02

主要技术方面有哪些变化?

相较于GB 12358-2006,除了在结构上有所调整以及一些编辑性的改动外,其主要技术方面发生了诸多变化:

a)去掉了10个术语与定义,分别是传感器、检测范围、稳定性、响应时间、监视状态、报警状态、故障状态、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以及最高容许浓度(对应2006年版的3.1、3.8、3.13、3.14、3.15、3.16、3.17、3.20、3.21、3.22);

b)对12个术语和定义作出更改,像检测器、指示器、报警器、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误差、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重复性、零气体、标准气体这些术语(见3.2、3.3、3.4、3.5、3.6、3.7、3.17、3.18、3.29、3.20、3.25、3.26,对应2006年版的3.2、3.4、3.5、3.6、3.7、3.9、3.10、3.11、3.12、3.18、3.19);

c)新增23个术语和定义,涵盖便携式仪器、固定式仪器、泵吸式仪器、扩散式仪器、接触式仪器、非接触式仪器、测量上限、最小响应值、显示分辨力、仪器漂移、示值响应时间、报警响应时间、最大采气距离、有效探测距离、调整、校准、积分浓度、爆炸下限、体积分数、职业接触限值、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见3.8、3.9、3.10、3.11、3.12、3.13、3.14、3.15、3.16、3.19、3.21、3.22、3.23、3.24、3.27、3.28、3.30、3.31、3.32、3.33、3.34、3.35、3.36);

d)分类要求有了变动(第4章,2006年版);

e)仪器外观要求与试验要求更改(见5.1、6.2,对比2006年版的5.2、6.1.5);

f)增添了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和非接触式仪器的通用要求以及试验要求(见5.2.1.1、5.2.1.2、5.2.1.3、5.2.1.4、6.3.1.1、6.3.1.2、6.3.1.3、6.3.1.4、6.3.1.5、6.3.1.6、6.3.1.7);

g)补充了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报警仪的声、光相关要求与试验要求(见5.2.1.6、6.2.2);

h)针对泵吸式仪器,新增了最大采气距离、流量方面的要求与试验要求(见5.2.1.10、6.3.1.8);

i)方位要求与试验要求有所改变(见5.2.3、6.3.3,对比2006年版的5.3.6、6.7);

j)响应时间的性能要求以及试验要求发生了更改(见5.2.4、6.3.4,对比2006年版的5.3.8、6.9);

k)高速气流的性能要求与试验要求更改(见5.2.5、6.3.5,对比2006年版的5.3.10、6.11);

l)删除了全量程指示偏差要求与试验要求(见2006年版的5.3.9和6.10);

m)绝缘耐压性能要求与试验要求出现变更(见5.2.7、6.3.7、6.3.8,对比2006年版的5.3.12、6.13、6.14);

n)高低温试验要求以及试验条件被更改(见5.2.8、6.3.9,对比2006年版的5.3.16、6.18、6.19);

o)恒定湿热的试验要求与试验条件有变动(见5.2.9、6.3.10,对比2006年版的5.3.17、6.20);

p)辐射电磁场试验、静电放电试验、电瞬变脉冲试验出现更改(见6.3.11,对比2006年版的5.3.13、5.3.14、5.3.15);

q)新增浪涌(冲击)抗扰度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性能要求及试验要求(见5.2.10、6.3.11.4、6.3.11.5);

r)在振动跌落试验里,振动试验的加速度试验条件、跌落试验的跌落高度试验条件有所更改(见6.3.12.1表10,对比2006年版的5.3.18);

s)增加了蒸汽干扰要求与试验要求(见5.2.12、6.3.14);

t)删掉了干扰气体的影响说明(见2006年版的5.3.19);

u)增添了无线通信要求与试验要求(见5.3、6.4);

v)新增功能安全要求与试验要求(见5.4、6.5);

w)产品标志要求里,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内容以及执行标准要求出现更改(见9.1,对比2006年版的7.1);

x)检验规则要求发生变动(见第7章,对比2006年版的第8章);

y)在产品说明书部分,增加了使用条件限制说明的内容(见第10章);

z)补充了仪器使用要求,包括仪器选型、调整、校准以及定期检验方面的要求(见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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