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分区超10个探头时,如何划分并加装声光报警?


01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当现场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数量少于10个,现场环境噪声低于85dBA ,且探测器自带声、光一体化报警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情况下,可不需设置现场区域报警器。当现场环境噪声超过85dBA,探测器自带的声、光一体化报警器难以达到报警效果时,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及高噪声区等部位,需要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1) 现场探头数量少于10个,环境噪声低于85dBA,可不需设置现场区域报警器。高于85dBA,需要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2) 若探头数量大于10个,GB/T 50493规范并无明确要求需加区域声光报警,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为准。

02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8.1.3 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3.3 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T 50493-2019) 5.3.1 是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划分。

建议根据两者对报警区域的划分的要求灵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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